施自然资闲收字〔2023〕1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方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522623-2012-CR-008,电子监管号为5226232012B00106,宗地坐落于施秉县城关镇七公里,面积为60246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510万元,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9日前,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9日前。
2022年12 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施自然资通〔2022〕16号)。经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施自然资闲认字〔2022〕01号),闲置原因:企业原因。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施秉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施国用[2013]第87号(245940平方米)、施国用[2013]第88号(356521平方米)。
二、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终止原施秉县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22623-2012-CR-008,电子监管号:5226232012B00106)。
三、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崔途骏,联系电话:0855-4325041)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