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以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9〕58号)等要求,现将施秉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二、禁渔范围:舞阳河流域施秉段、清水江流域施秉段、杉木河流域等长江流域天然河道、库区及其通江溪流。
三、禁捕内容:
(一)施秉县境内长江流域河道及其通江溪流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二)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三)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绝户网”、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四)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
四、规范钓鱼行为
(一)禁钓区划定:施秉县城区文笔塔水坝至平宁桥、至红卫桥水坝坝尾、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在禁钓区内禁 止钓鱼行为。
(二)垂钓区:禁钓区外的水域,在垂钓区内可以从事除生产性钓鱼以外的休闲、娱乐钓鱼,但必须遵守钓具钓法规定。
(三)钓具钓法规定: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0:00起执行。
举报电话:4223110(施秉县公安局)
4221292(施秉县农业农村局)
4221086(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