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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驻施秉单位,各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2021〕36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黔残联发〔2023〕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2024年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认证时间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其目的是了解掌握各用人单位每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实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以便作为税务部门征收的依据。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认定和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认证工作

认证对象:2023年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认证方式 :线上认证,即各用人单位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具体操作步骤:用人单位登录网报系统https://abllwrz.gzcl.org.cn:8443/wbxt/#/login进行注册→登录后→我要申报→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安置劳动年龄内残疾人→扫描上传用工合同、工资、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凭证。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请各用人单位携带材料于9月28日前按上述方式进行认证。

二、做好征缴工作

残保金征缴期调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各单位未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可携带本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于2024年5月1日-9月30日到县政务中心2楼5号厅税务窗口一次性缴纳全年保障金,也可以自行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网络申报缴纳。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2021年10月27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请各单位按要求及时安置残疾人或缴纳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出具限期缴纳的整改通知,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发相关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加收的保障金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三)未按期进行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

(四)未尽事宜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黔残联发〔2023〕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施秉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施秉县税务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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