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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 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证

(一)认证对象:上年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证时间:从下文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证期。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认证申报方式:

线上认证

用人单位在贵州政务服务(http://zwfw.guizhou.gov.cn)进行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办理事项后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线上认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周年以上),如残疾职工是以劳务派遣方式到用人单位上班的,请用人单位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登录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后,备案网址(https://tradmin.cdpee.org.cn/),用人单位才能进行年审认证;

(3)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清单(需盖社保、医保部门章);

(4)残疾职工个人银行工资流水(需有该银行章或电子印章)。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2025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施秉县税务局。

(五)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1.网上申报流程:缴费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系统自动带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如缴费单位检查带出的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需携带复核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经复核后再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2.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填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申报系统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受理申报;信息核对不一致,当场告知用人单位持复核资料到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再返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缴纳。

(六)分档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安置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七)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自然灾害减免(缓缴):申请自然灾害减免(缓缴)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并签章,携带要求减免的书面申请报告等相应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保障金减免缓缴合议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减免缓缴。

(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县税务局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施秉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施秉县税务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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