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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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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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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49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施秉县档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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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
施秉县档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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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施秉县档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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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
施秉县档案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