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育事业和财政、社会事务、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死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搞好典型扶持和示范引导,提高经济大战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村镇发展规划,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七)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卫生、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村低保、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
(八)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到农村的各种资金,为农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形成立体、多方位的服务“三农”体系。
(九)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行政务公开,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
(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农村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十一)依法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