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 令,发布决定和命令。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 业和财政、社会事务、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搞好典型扶持和示范引导,提 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村镇发展规划,发展农民专 业合作组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 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 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七)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 文化、信息、卫生、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村低保、社会救助、社 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
(八)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到农村的各种资金,为农村提供必 要的社会保障,形成立体、多方位的服务“三农”体系。
(九)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行政务公开,拓宽 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
(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及时化解农村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十一)依法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 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 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十二)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