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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30 17:46 字体:[]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照第一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财政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财政监督等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执行财政政策的情况。

 三、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科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上报上级单位申请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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