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826937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4-06-14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全县广大经营户:
为保障“水韵贵州”中国施秉独木龙舟节良好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县人民及外来游客有一个舒心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所有销售商品及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要标明商品的品名、单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计费方法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恶意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四、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