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黔府办函〔2019〕4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我省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省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省商务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一口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在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领导下,省商务厅建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与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家制度有机衔接,协调、推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全省投诉事项,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省商务厅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前款规定以外的投诉事项,由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后,函请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具体处理。 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市(州)、县(市、区、特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发生。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家办公室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向我省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或者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投诉事项。通过书面方式投诉的,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投诉的,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处理投诉事项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具体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单位,对投诉涉及的问题在现行法规、政策等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一般性的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向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报备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并由市(州)投诉工作机构向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报备。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未能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时限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并由市(州)投诉工作机构向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报备。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市(州)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全国外资投诉中心。 第二十六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和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办公室。 各级外资投诉工作机构总结投诉处理典型案例和政策措施建议,根据需要可以向社会公众曝光,切实加强投资保护,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第二十七条 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督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投诉工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应当按年度向省外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商会、协会、有关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相关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诉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办事指南 目录 第一章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15 -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16 - 一、有关定义- 16 - 二、投诉材料要求- 16 - 三、不予受理条件- 17 - 四、受理时限- 17 -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18 - 一、处理要求- 18 - 二、处理方式- 18 - 三、处理期限- 18 - 五、结案登记- 19 -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20 -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21 -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模板- 22 - 附件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模板- 23 - 附件5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1 - 24 - 附件6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2 - 25 - 附件7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模板- 27 - 附件8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模板- 29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设在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我省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省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具体处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贵州省各级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贵州省各级各部门、单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贵州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省商务厅认为可以处理的。 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市(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传真:0851-88555704 投诉工作邮箱:gzswztszx@163.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世贸广场B座2105室(邮编550001)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我省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省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贵州省各级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贵州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贵州省商务厅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事项中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进行书写);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在收到投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一)工作要求 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二)投诉人义务 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般性的投诉,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或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或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省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投诉人:本企业或本人的信息(包括投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国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及其中国大陆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等;如有受委托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投诉事项及明确诉求(明确概括、合法合理); 二、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三、投诉人承诺:该投诉事项此前并未经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未经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处理终结,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此致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投诉人:___(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投诉材料清单目录;2.副本 份。 注意事项: 1.投诉材料中应当包括投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投诉书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3.投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投诉人的单位数量提交。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模板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第2条、第6条、第11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事项已由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受理。现将确定的案件登记号、受理日期、投诉人和投诉事项通知如下: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经核实,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4.XXX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5.…… 1. 纸件投诉,材料请寄:550001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世贸广场B座2105室 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 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gzswztszx@163.com 附件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模板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简称《投诉办法》)第13条的规定,经审核,我中心202X年X月X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不齐全,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经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据《投诉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我中心将不予受理。 现将需补正事项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3.XXX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4.补正期间投诉人发现并认为可以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5.…… 1. 纸件投诉,材料请寄:550001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世贸广场B座2105室 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 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gzswztszx@163.com 附件5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1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中心于202X年X月X日、X月X日分别收到你方提交的初始投诉材料及补正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根据《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经审核,补正后的投诉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我中心依规作出此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受理结果: 不予受理理由: 经核实,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4.XXX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5.…… 1. 纸件投诉,材料请寄:550001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世贸广场B座2105室 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 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gzswztszx@163.com 附件6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2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我中心202X年X月X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符合《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第2条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机构)的规定;或不符合第4条关于投诉人(未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积极协助投诉处理工作)的规定;或不符合第6条关于我中心受理投诉事项范围的规定,或存在第14条第1款第X项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因此我中心依规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受理结果: 不予受理理由: 经核实,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3.…… 1. 纸件投诉,材料请寄:550001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世贸广场B座2105室 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 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gzswztszx@163.com 附件7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例终结通知书模板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 根据我中心202X年X月X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经审查,该投诉事项符合《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X项关于案件终结情形的规定;或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情形,因此我中心依规作出案件终结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终结理由: 经核实,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4.…… 1. 纸件投诉,材料请寄:550001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世贸广场B座2105室 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 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gzswztszx@163.com 附件8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 我中心于202X年X月X日受理你方投诉案件,根据双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和协调情况,依据《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处理方式,已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或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中心针对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进行了协调;或第1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中心已向XXX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或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中心已进行了XXXX的方式进行处理。现依规作出案件处理结果通知。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 经核实,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3.…… 1. 纸件投诉,材料请寄:550001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世贸广场B座2105室 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 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gzswzts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