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303386 | 成文日期: | 2021-08-17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
苗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国土绿化和特色林业产业项目苗木供给保障能力,根据《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等要求,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贵州省林业局
2020年6月18日
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以下简称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提高国土绿化和林业产业苗木供给保障能力,根据《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林业局确认,具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承担林木良种、珍稀珍贵树种、特色林业产业树种等苗木培育,保障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和国家储备林建设苗木供给的育苗单位。
第三条 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苗圃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实施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同等条件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造林主体优先就近使用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对使用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保障性苗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土地权属和债务纠纷;
(三)育苗面积150亩以上,年均培育苗木200万株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
(四)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六)没有发生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情形;
(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优先条件:
(一)连续二年为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提供优质苗木的;
(二)具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育苗设施设备的;
(三)近两年使用轻基质容器、穴盘容器、组织培养等技术育苗的;
(四)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为本地区义务植树等公益事业提供苗木的育苗单位。
第七条 申报保障性苗圃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苗木生产经营条件、育苗技术及苗木生产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
(二)《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三)苗圃用地使用权印证材料、产地检疫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育苗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苗木生产经营档案复印件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苗木生产经营档案是否规范的证明材料;
(七)符合第六条情形的有关印证材料。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林业局;
(二)省林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现场查看,集中评审;
(三)专家评审通过的保障性苗圃名单,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省林业局正式发文公布、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省林业局主要任务:
(一)制定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保障性苗圃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考核监管工作;
(三)组织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十条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保障性苗圃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进行宏观调控;
(三)根据省统一安排,组织对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年度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结果上报省林业局。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负责本辖区保障性苗圃申报、审核、推荐及年度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监测工作;
(二)根据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和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需要提出保障性苗圃年度生产建议计划;
(三)监督指导保障性苗圃实施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
第十二条 保障性苗圃任务:
(一)根据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和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苗木培育生产任务,及时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苗木生产情况;
(二)积极推广应用林木新品种和育苗新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育苗水平和苗木质量;
(三)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并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所培育苗木种子(穗条)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
(四)稳定苗木价格和提供苗木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 保障性苗圃育苗所用的种子(穗条),要优先使用适宜本区域的,经过省级以上审(认)定的良种或其他优良繁殖材料。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评审认定,每年对已认定的保障性苗圃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性苗圃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超过一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因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被处罚的;
(七)不积极配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苗木质量抽检、信息报送等工作的;
(八)受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单位或法人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不符合保障性苗圃基本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市县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印发 |
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企业注册时间 |
年 月 |
开始育苗业务时间 |
年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性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苗圃情况 |
苗圃地点:自有土地亩,租赁土地亩,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育苗面积亩。 | ||||||
许可证情况 |
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
||||||
生产经营种类 |
|||||||
有效区域 |
|||||||
首次申领许可证时间 |
年月日 |
最新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 |
年月日 | ||||
育苗生产能力情况 |
年生产能力(万株) |
其中:新技术育苗形式及年生产能力 |
|||||
主要品种上年度实际生产情况(包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
其中:新技术育苗主要品种上年度实际生产情况(包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
||||||
技术人员 |
初级职称以上人;中专学历以上 人;有育苗工作经验5年以上 人。 | ||||||
育苗设施 |
共有温室㎡,组培室㎡,塑料大棚㎡。 主要灌溉设施:。 排涝设施:。 质检设施:。 其它: | ||||||
前两年育苗情况 |
年:育苗主要树种和数量: (万株) 主要供应单位: | ||||||
年:育苗主要树种和数量: (万株) 主要供应单位: |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
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
专家评审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
省林业局审核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说明:1.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2.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3.表内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