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以及政策法规宣传。
(三)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提供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计划和激励政策,扶持与指导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就业工作,按照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引进人才在本县就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就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五)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管理、运营实施细则。做好就业、失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拟定本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招聘及考核工作;参与人才综合管理工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和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人才统计工作,配合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及退休政策规定,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承担表彰奖励日常管理工作。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十一)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配合做好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十三)受理和办理国家、省政府、州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下放、委托的审批事项及其他工作事项。
(十四)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责调整。1.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组织部。2.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3.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4.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及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八)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