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总局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2年国家州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施秉县龙洞坡青泉液酒厂(高粱酒、苞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龙昌北和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杨从武、杨永武2人到施秉县龙洞坡青泉液酒厂抽样了高粱酒、苞谷酒2个样品,其中高粱酒抽样基数为60公斤,苞谷酒的抽样基数为20公斤。经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2年9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编号分别为:NO:S20220603、NO:S20220604。在产品中检出了甜密素,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09.97-2016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白酒小作坊共生产了高粱酒60公斤、苞谷酒20公斤,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1日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当天,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该小作坊生产的不合格白酒进行了封存。当事人在经过了9个法定工作日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报请局案件审理小组立案调查。经调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施秉县龙洞坡青泉液酒厂处以罚款贰仟元整,就地销毁该批不合格高粱酒45公斤(其中有15公斤在产品检验报告还没有出来前,谢关平饮用,还有赠送其姐姐、叔叔、伯伯等饮用无法收回)和苞谷酒20公斤。由于施秉县龙洞坡青泉液酒厂所生产的不合格高粱酒、苞谷酒未售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同时,施秉县龙洞坡青泉液酒厂生产不合格白酒一案系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销毁不合格的高粱酒45公斤和苞谷酒20公斤。
附件:执法人员现场销毁不合格高粱酒、苞谷酒图片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月13日
执法人员在拆除封条
执法人员在销毁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