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6日上午,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在施秉县某眼镜店购买了一副隐形眼镜,过后听朋友说是属于医疗器械,需要有资质才能销售。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店面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发现有待售的“海昌”季抛软性隐形眼镜、“博士伦”超逸软性隐形眼镜、“库博光学”日抛软性隐形眼镜等3个品牌数量为56盒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上述商品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份购进上述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类别的软性亲水接触镜(俗称为隐形眼镜)在其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56盒、没收违法所得305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涉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医疗器械购进经营,是典型的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此案对于药械经营企业在许可获证前后规范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者来说,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案件警示: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商家,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登记进货渠道、销售记录。无证违法经营医疗器械,不仅扰乱了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更会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