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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施秉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施秉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县统计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县统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施秉县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信息。

2.组织机构信息。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介绍、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

3.统计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修改废止等信息。

4.统计标准和制度。包括国家、省、州、县相关统计标准和制度。

5.统计数据及信息。包括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统计分析等信息。

5.解读。包括政策解读和数据解读等信息。

6.规划计划。包括县统计局工作总结及计划、统计工作发展规划等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施秉县统计局主要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办公地点问询查阅(联系电话:0855-4221551)等载体或平台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县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施秉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统计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传真号码):0855-4221551

通讯地址:施秉县城关镇文化街90号县政府四楼

邮政编码:556200

电子邮箱:sbxtjj@126.com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施秉县统计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统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从施秉县统计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施秉县统计局办公室(地址:施秉县城关镇文化街90号,联系电话:0855-4221551)现场填写《申请表》,并当场提交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传真号码:0855-4221551)。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施秉县统计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网上依申请公开渠道,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施秉县统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施秉县统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施秉县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施秉县统计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