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注销,现将名单公告如下。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注销批准机关
机构名称
申请人
登记号
地 址
1
施秉县卫生健康局
施秉德雅口腔诊所
柯伟
PDY00068-852262317D2152
施秉县城关镇鼓楼街51-1号门面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