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922310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5-06-25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文综罚字〔2025〕3号
当事人:施秉县明英香烛店(张思义)
负责人:张思义,居民身份证:5226231957*******9
住 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杨家****号,联系电话:13595******2
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扫黄打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贵州省“扫黄打非”专项整治暗访问题线索清单》,2025年6月12日,施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线索进行实地核实,位于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杨家街22-12号的施秉县明英香烛店店内货架上有出版物37册,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经营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违法证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施)文综检(勘)字(2025)3号)、现场检查及取证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施)文综保字〔2025〕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施)文综保物字〔2025〕2号)。证实施秉县明英香烛店(张思义)擅自经营出版物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证实施秉县明英香烛店出版物经营没有营业额的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当事人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供述无经营额的事实,现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如下:
1.没收擅自经营的出版物37册;
2.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年6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