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应诉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及验收,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定额的实施;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调解工程计价争议;监督实施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负责贯彻落实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承担指导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维护与经营活动的管理,承担城镇管道燃气项目立项前审查和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七)承担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工作,起草全县传统村落保护性发展政策文件并实施;对全县传统村落实施方案和建设用地的项目选址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并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县政府指定的重点工程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行业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及建筑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及新墙材的推广应用;负责县政府指定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对已征收项目预缴墙改基金的清理返还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人员培训。
(十六)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七)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督查督办案件的查处,提出综合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十八)负责人民防空、水务监察、殡葬管理等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强制职责。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责调整。1.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2.将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水务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划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3.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民政管理(含殡葬)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划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4.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交通战备办公室)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划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5.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