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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861264 成文日期: 2022-07-27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2-07-27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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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施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拓宽收费渠道,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提供更为便民的环境卫生服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委托代征模式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时间

从2022年8月1日起长期执行,由县税务局、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施秉有限公司、县交通局以及其他经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单位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 征收范围

施秉县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流通商品及服务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包含城市暂住人口)以及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居民。


三、 缴费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施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施发改发〔 2018〕1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施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注:1.按面积征收的以使用面积为准;


四、 缴费方式及退费渠道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拨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非税〔2021〕13 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具体缴费方式及退费渠道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缴费方式为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费或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柜台申报缴费。

(二)供水区域内营业性场所、其他经营门面、城镇居民(包含城市暂住人口)以及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贵州水务水投集团施秉有限公司;

(三)交通运输业由县住建局委托施秉县交通局和运营车辆管理企业代为收取。

(四)如果发现多缴费款,请前往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业务。


五、 减免征收对象

(一)军人、武警、消防等部队和现役军人免收;

(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减半收;

(三)享受国家定期优抚对象的减半征收;

(四)下岗职工凭下岗证发放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

(五)特困企业减半征收;

(六)残疾人凭证免收;

(七)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凭有效证件参照下岗人员执行。


六、 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依照《城市生 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 费款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费款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县级融媒体、微信公众号 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人员名单。


七、 其他说明

(一)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均应按照规 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各用户一旦发现违反生活垃圾费收费管理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向施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投诉电话:0855-4325553。



国家税务总局施秉县税务局 施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