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8-23 09:21 字体:[]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令的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应当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结合我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办理,制定审批方案如下:

一、范围

施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二、审批内容及程序

1、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道路挖掘,办理流程如下:

①申请单位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住建部门行牵头,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④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住建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施工安全承诺书

2、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涉及市政配套管网,从小区支管道接入主管道办理流程如下:

①申请单位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住建部门牵头,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住建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承诺书

3、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道路挖掘,可以先行抢修,同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①发生故障后,施工单位先行抢修,并同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

②抢修单位24小时内县住建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同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需提报材料: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维修已有地下管线道路挖掘面积较小的,办理流程如下:

报备管线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可施工。

5、仅在道路一侧施工周围管线情况较为简单的道路挖掘,不占用挖掘车行道、不阻断人行道通行的占掘道路的审批。办理流程如下:

①申请单位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住建部门行牵头,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住建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承诺书

三、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如涉及其他管线,各行业管理部门及涉及管线权属单位有义务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实施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实施道路挖掘时涉及地下管线部位的施工作业,监管部门需加强全程监督检查,发现不当操作要及时纠正。

四、附则

1、对于小于150米的涉及过路或地下管线复杂的电力管线工程,免办规划许可手续,但需规划部门对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未移交住建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城中村内部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区域挖掘管理,应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物业、村委会、产权人等)出具意见。

2、涉及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需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现场勘验的,由住建部门提前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能因任何缘由不参加现场勘验。若部门不参加现场勘验的,视为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相关责任。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批准后,由住建部门负责把有关审批信息推送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