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令的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应当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办理,制定审批方案如下:
一、范围
在施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二、审批内容及程序
1、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等的道路挖掘,办理流程如下:
①申请单位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住建部门行牵头,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④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住建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施工安全承诺书。
2、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涉及市政配套管网,从小区支管道接入主管道。办理流程如下:
①申请单位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住建部门牵头,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住建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承诺书。
3、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道路挖掘,可以先行抢修,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①发生故障后,施工单位先行抢修,并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
②抢修单位在24小时内到县住建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同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需提报材料: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维修已有地下管线且道路挖掘面积较小的,办理流程如下:
报备管线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可施工。
5、仅在道路一侧施工且周围管线情况较为简单的道路挖掘,不占用挖掘车行道、不阻断人行道通行的占掘道路的审批。办理流程如下:
①申请单位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住建部门行牵头,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住建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承诺书。
三、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如涉及其他管线,各行业管理部门及涉及管线权属单位有义务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实施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实施道路挖掘时涉及地下管线部位的施工作业,监管部门需加强全程监督检查,发现不当操作要及时纠正。
四、附则
1、对于小于150米的涉及过路或地下管线复杂的电力管线工程,免办规划许可手续,但需规划部门对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未移交住建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城中村内部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区域挖掘管理,应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物业、村委会、产权人等)出具意见。
2、涉及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需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现场勘验的,由县住建部门提前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能因任何缘由不参加现场勘验。若部门不参加现场勘验的,视为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相关责任。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批准后,由县住建部门负责把有关审批信息推送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