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779477 | 成文日期: | 2020-11-25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为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举报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为2020年7月3日以后个人和企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包括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城区个人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停车场、其他经营性场所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传真、书信或者当面举报等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举报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
举报电话及传真: 0855-4229765;地址:施秉县城关镇云台路88号。
三、奖励办法
(一)举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在职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方式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2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的,奖励先举报人;
3.2人以上(含2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奖励资金
1.举报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的:处于基础施工的,每件奖励5000元;一层浇顶及以上的,每件奖励10000元。
2.举报城镇规划区范围外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的:处于基础施工的,每件奖励2500元;一层浇顶及以上的,每件奖励5000元。
四、奖励领取办法
(一)举报受理机关受理并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通过电话或发放奖励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身份证向受理机关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受理机关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兑现奖励。
五、其它相关规定
(一)受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现场举报的,受理人应将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提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三)电话举报的,受理人应细心接听并如实记录。
(四)举报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将举报信函或记录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五)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骗取奖励、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一经查实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实行责任倒查,并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施秉县自然资源局、施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