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新立采矿权(县级发证)
一、审批项目
申请新立采矿权(县级发证)
二、申报资料(未注明的均为原件)
1、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关于设置矿权范围内及周边山林、土地无权属纠纷的证明及文件;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7、安监部门对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9、价款计算书;
10、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
11、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矿业权价款“一般缴款通知书”,及招拍挂程序整套资料(1、公告;2、报名审查表;3、报价单;4、成交确认书;5、采矿权出让合同;6、上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的相关委托文件);
1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意见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办理条件
1、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2、申请矿区符合凯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3、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4、与其他矿权范围不重叠;
5、缴纳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6、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报告表。
四、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5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除不可克服因素外)。
(二)办理环节工作时限:
1、收件“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将受理资料录入办证系统,并送达主办科室;不符合的退件;
2、主办科室时限:自收到“窗口”递交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
3、协办科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交
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科室意见;
4、分管局长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5、局长时限:3个工作日;
6、打印文件及采矿许可证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费字[1992]251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每证;中型矿山300元/每证;小型矿山200元/每证。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采矿权价款:按照招拍挂出让方式确定的价款。
七、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3、《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4、《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八、窗口电话
0855-432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