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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处在高位运行。由于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范围尚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自然资源领域中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予公开,实务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对此,业内人士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探讨并给出工作提醒,以供参考。
房屋拆迁及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是否属于需加工信息
2020年3月,夏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某村某组房屋拆迁及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某市自然资源局于同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夏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故不予提供。夏某对该答复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定,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依据不足,答复内容不当,遂作出决定: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房屋拆迁及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是否属于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附件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载明,涉及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地补偿费用支付中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因此,夏某申请公开的“某房屋拆迁及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本案中,某市自然资源局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夏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也未说明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理由。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的决定,是正确的。
工作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以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行政机关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导致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其作出的答复内容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