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4-08-05 15:10 字体:[]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三十九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

对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二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三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8

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发布)第三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9

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0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2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3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4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5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6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7

对无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8

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19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0

对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1

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2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3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4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5

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6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7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8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29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0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1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2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3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4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5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6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7

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8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39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0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1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2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3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4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5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6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7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8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49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0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1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3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4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5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6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7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8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5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六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七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5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6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7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8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69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0

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1

对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擅自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三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2

对违反规定,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或者无测绘作业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3

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4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5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6

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7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8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79

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80

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81

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82

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施秉县自然资源局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