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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秉县高碑至高甸乡村旅游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施府办函〔20204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施秉县高碑至高甸乡村旅游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

《施秉县高碑至高甸乡村旅游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14日

                 

施秉县高碑至高甸乡村旅游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施秉县高碑至高甸乡村旅游公路,项目路线起点位于甘溪乡高碑村在建的下舞阳河大桥项目的终点,途经张家寨、牛角堆、老寨、乌龟石、桎木山、龙井、地坝、下翁塘、上翁塘、相见、板庄、大坪、花山、干田坝,止于高甸,与S308施秉县杨柳塘至马号公路连接,路线全长25.018Km,公路等级为四级;K0+000-K9+700段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里程为9.7公里,路基宽度为7m,路面宽度为6mK9+700-K25+018段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里程为15.903公里,路基宽度为5.5m,路面宽度为4.5m。项目总投资为7502.4355万元,其中建安投资4718.8315万元。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至施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施秉县下舞阳河大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施府函〔2019〕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施秉县甘溪乡和杨柳塘镇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二、拆迁范围

施秉县高碑至高甸乡村旅游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房屋及企业单位拆迁补偿按《施秉县高碑至高甸乡村旅游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1、1-2、1-3、1-4)据实补偿。对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甘溪乡人民政府、杨柳塘镇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四、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据实补偿。

五、林木补偿

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绿化苗木补偿按《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1)、《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2)、《绿化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3)实施。林地上的经济林可参照《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1)执行。

六、耕地青苗补偿

耕地青苗补偿原则上不得超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标准的一年的年产值,即常规农作物最高按标准的一年的产值进行补偿,特殊农作物按个案处理方式给予补偿(附件4)。未进入县级以上规划的蔬菜基地,其他类性质仍为耕地,青苗补偿仍按耕地标准执行,地上构筑物补偿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七、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改迁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的改迁,由项目建设业主协调相关部门对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并组织原产权单位按照原有技术标准予以改迁,改迁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改迁竣工后,由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原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省、州属企业的改迁由县人民政府与省、州级通信、广电、电力业主协商解决;县属及以下企业改迁,由项目建设业主、涉及乡镇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八、炮损补偿

炮损范围为征地红线以外两边各500米内。在项目开工前由乡镇指挥部、涉及的村及农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调查,国定证据,调查资料需要由参加各方签字认可,并分别保存在乡镇指挥部,村委会、农户、施工单位,作为今后是否有炮损的依据。炮损调查费200元/户,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标准》(附件5)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鉴定,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九、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建设的指挥协调、一事一议和质量把关等工作;甘溪乡、杨柳塘镇负责组建工作组具体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及纠纷协调、化解工作。

十、拆迁费用管理

拆迁安置补偿费由甘溪乡人民政府和杨柳塘镇人民政府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专户直补偿被拆迁户,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涉及乡镇和被拆迁单位(个人)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十二、其他事宜

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文件执行。林木、林地补偿标准按本方案标准执行。

附件:1-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1-2.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1-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1-4.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补助费及搬迁奖励指导标准

      2.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3-1.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3-2.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3-3. 绿化苗木补偿指导标准

4.耕地青苗补偿指导标准

 5. 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附件4.xlsx

               附件5:炮损补偿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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