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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673号)文件,同意我县征收双井镇平寨村集体土地3.61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自然资源部

(二)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673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8月2日

(四)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土地所有权人:施秉县双井镇平寨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施秉县双井镇平寨村

面积及地类:征收集体土地3.615公顷,其中:耕地0.7496公顷、林地2.5672公顷、草地0.0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285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为耕地4.6659万元/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437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76万元/亩,未利用地为0.8865万元/亩。征地补偿标准不包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地上建(构)筑物、林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黔东南州施秉县征收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等补偿费的方式进行安置;社保部门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失地农民符合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若对公告面积有异议的,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征书和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于公告发布1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或施秉县双井镇人民政府办理复核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征地补偿复核登记的,其补偿面积按县自然资源局勘测调查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pdf

       2.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方案.pdf

施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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