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应当由谁办理?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2. 夫妻离婚后如何办理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答: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一方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户口登记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3.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哪些情况应当暂缓办理?
答: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依法被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变更姓名?
答: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再根据公民申报,按照姓名变更程序办理。
5.公民变更、更正姓名后,原用名作何处理?
答:公民姓名变更、更正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原名作为曾用名,登记在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