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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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 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24项,行政处罚9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奖励10项,其他类9项) | ||||||||||
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需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核实,经公示后签署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审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上报的再生育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查。 3、决定: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发证: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给予办理《计划生育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监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修正)39条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公布);黔东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2014]90号)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国务院令第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 施秉县卫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生监督局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
施秉县卫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生监督局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7条、《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目录》43项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施秉县卫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生监督局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施秉县卫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生监督局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卫生设计审查 |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44项。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特别重要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候诊室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4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9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号,1996年6月10日发布) | 医政医管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0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发布)《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11年8月15日公布) | 医政医管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一)省级医疗机构,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100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省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名称中含有“贵州”、“全省”字样名称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中医医疗机构,250床位以上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100床位以上的中医专科医院等,由省中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地、州(市)级医疗机构,100至499床位的综合医院,100至249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99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地、州(市)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等,由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99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门诊部、诊所、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站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依据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驻黔部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须经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或省武警总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发布)《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11年8月15日公布) | 医政医管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第34条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医师变更注册 | 《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08号) | 医政医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一)部分第50项、《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13年1月30日公布)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供血浆人员供血浆证核发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08号):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发布)《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11年8月15日公布) | 医政医管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1项 | 医政医管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公布)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县级护士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法》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八条。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
医政医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人员、家庭接生员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 医政医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6:《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申请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4号)。 | 医政医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取消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县卫生和计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5条 | 施秉县卫监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办理指南(及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6:《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申请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4号)。 |
施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 | 施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公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11年8月15日公布)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检疫合格证明》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2.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2.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二条: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第五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禁止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组织、介绍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违反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伪造、变造、买卖假医学诊断结果2.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诊断结果3.使用虚假医学诊断结果、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虚假证件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假医学诊断结果的; (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诊断结果的; (三)使用虚假医学诊断结果、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虚假证件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符合办理《计划生育证》条件,无正当理由未领取《计划生育证》怀孕生育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办理《计划生育证》条件,无正当理由未领取《计划生育证》怀孕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依法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计划生育证》;依法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二孩《计划生育证》。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条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处罚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Ϝ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在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计划生育证明》,要求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时,要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早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计划生育证》而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未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昬ϴ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故意包庇、隐藏计划生育对象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使计划生育受术对象不能落实节育、绝育措施,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使计划生育受术对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每例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卫生要求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了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了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无以下的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老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非法采集血液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八条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九条血站违反要条例,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2.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饮用水供水单位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3.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3.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在国家确认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中止妊娠手术,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热气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中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3.拒绝卫生监督的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2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六条第2款新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2.学校不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不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校准的饮用水;寄宿制学校不为学生提供相就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3.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不符合卫生和安生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善,发生伤害事故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第1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哭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善,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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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偿以上10们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单采血浆站:1.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共血浆证》的3.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7.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1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11.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共血浆证》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1.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2.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3.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4.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节合同5.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6.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10.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节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 《医疗事故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实验室:1.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2.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3.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5.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6.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7.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8.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高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高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帮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2.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3.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2.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3.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4.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疗活动 | 《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妊娠2.非法为人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3.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妊娠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禁止以伪造、涂改等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无偿献血证和互助献血证明。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献血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互利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互利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1.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者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2.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3.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消毒服务机构:1.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2.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或者销售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老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非法采集血液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偿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 《医疗事故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施秉县卫监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卫监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疗活动 | 《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者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办公室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1.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2.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二条: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第五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禁止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组织、介绍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违反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社会抚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二)擅自增设和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时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农村奖励扶助 | 黔党发﹝2011﹞17号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基础养老金 | 黔党发﹝2011﹞17号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中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特别扶助 | 黔卫计发﹝2015﹞2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第三条政策措施中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一次性抚慰金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不低于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家等级三级以上发放不低于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家等级四级家庭发放不低于1万元.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城镇奖扶 | 黔党发﹝2011﹞17号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中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六是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节育奖 | 黔党发﹝2011﹞17号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三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少生快富 | 黔党发﹝2011﹞17号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中10.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高考奖励 | 黔东南党发﹝2011﹞18号 《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中的(七)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奖励扶助制度三是完善和建立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子女高考升学奖励制度。凡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子女一次性奖励5000元以上。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高考加分 | 黔党发﹝2011﹞17号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中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丧葬费 | 施党发〔2012〕7号 中共施秉县委施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中的九是建立丧葬抚慰制度。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绝育户夫妇一方死亡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抚慰金。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七条。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奖励 | 县级养老保障 | 施党发〔2012〕7号 中共施秉县委施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农村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绝育户未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或特殊救助对象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从县人口计生养老保障基金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养老金。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乡村两级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不予认定的告知乡镇。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7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者辖区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初步确认工作。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8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办理《输精(卵)管吻合术》 | 《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2014年5月17日修正)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9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5〕35号)、《关于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的通知》(施卫计发〔2015〕79号)。 | 施秉县妇计中心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妇计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1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 《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另终止妊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5〕35号)、《关于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的通知》(施卫计发〔2015〕80号)。 | 施秉县妇计中心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施秉县妇计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2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对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的审批 | 《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能证明本人履行能力的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为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个人填表后,由夫妻单位或村(居)委会予以确认。 2、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3、审核: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发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监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 | 行政审批服务和法制信访监督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3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09号)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4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8条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5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征收 | 征收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5月17日第3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十五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2、审查核准: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7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发证: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8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6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类 | 《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和发放 |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一、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助产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办证时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 二、严格落实签发工作要求。签发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依据分娩记录和《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签发,确保出生证签发内容真实。三、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证和印章应当分别由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四、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要求。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当建立出生证台账,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 五、严格落实废证管理要求。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管理,对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废证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六、严格落实真伪鉴定工作要求。在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证真伪鉴定时,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出生证载体和记载信息,并书面反馈鉴定结果,对发现的伪假出生证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及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七、严格落实配发工作要求。各级出生证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对签发机构上一季度活产数、领取数、换发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基础上,按季度向本辖区签发机构配发出生证,做好出入库登记。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 八、严格落实保管工作要求。出生证保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丢失出生证登记为废证。一次丢失5张及以上出生证,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九、严格落实信息化工作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进度,务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出生证打印签发。加快推进卫生计生与公安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公安部门在户口登记前进行出生证信息真伪核验。 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出生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治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5〕35号)、《关于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的通知》(施卫计发〔2015〕79号)文件精神。 |
施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8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妇幼健康服务与基层卫生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