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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施秉县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接投诉信息,2024年3月21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施秉县城关镇中沙大道北侧某酒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1.在经营场所售酒货柜上摆放有白酒6瓶,该白酒外包装及瓶身均未标示有生产日期,标示售价为100元每瓶。2.在经营场所后方地面上摆放有白酒6瓶,该白酒标签及瓶身均未标示有生产日期,瓶身仅标示有“内供酒”字样,无其他标签标识的白酒共计24瓶(4箱)。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6月开始经营白酒,为获取营销利益,分别于2023年12月、2024年1月按照需要从施秉县某酒厂灌装50度白酒12瓶、52度白酒12瓶、内供酒30瓶,未标注生产日期、未粘贴食品标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涉案白酒货值金额共计为3060元,违法所得为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施秉县某通讯店经营无“3C”强制性认证充电器案

2024年1月22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施秉县某通讯店开展检查,在进店门左手边货架上发现有“狂闪”超级快充套装,型号:KS-50-Pro,共6个,“启凡”充电器,型号:QE-19,共8个,型号:QE-19C共8个,型号:QE-19i共11个,型号:QE-20,共9个,上述两个品牌的手机充电器上均未有3C国家强制性认证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充电器的强制性认证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无“3C”强制性认证充电器的违法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施秉县某购物广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2024年3月12日上午接投诉举报信函,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施秉县某购物广场开展现场核查,在其二楼化妆品销售区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汉邦染发膏[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共计10盒待售,标签的“注意事项”栏未见标示有“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在下述情况下,请不要染发: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炎症或破损;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等内容,标示售价为9.9元每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的有关资料(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施秉县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3年12月28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施秉县某药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销售药柜上摆放的药品名称:蛇胆川贝液,规格10毫升/支×6支/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2020181,产品批号:22050132,生产日期:2022年05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1日,数量为6盒,售价为15元/盒;药品名称:东信牌雪梨膏,规格120克/瓶,批准文号:Z42020238,产品批号:211106,生产日期:20211106,有效期至2023年10月,数量为2瓶,售价为15元/盒;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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