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施环责改字〔2016〕20号
贵州省黔岭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DJYPY38
法定代表人:杨勇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城关镇中沙大道停车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废机油用油桶贮存,存放于你公司厕所角落,无“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及废机油识别标志;无废机油产生、转移台账;无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我局申报废机油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2016年9月26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现场照片3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二条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作出如下改正:
(一)将废机油采用单独房间贮存,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二)设置废机油识别标志;
(三)建立废机油产生、转移台账,向我局申报废机油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制定废机油管理计划及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并完善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五)填写废机油转移联单,在报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方可向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出售废机油;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后应立即对你公司上述存在问题按照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整改。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施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红艳 联系电话:0855-4224141)
施秉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