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施罚〔2020〕3号
杨鹏飞(施秉县晨鸿重晶石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3MA6HR43000
身份证号码:522622********18
经营地址:施秉县城关镇恒盛有限公司原生产区33-34号
家庭住址: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城******组
经营者:杨鹏飞
杨鹏飞(施秉县晨鸿重晶石加工店)环境违法一案,经施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20年6月28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施秉县晨鸿重晶石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加工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加工店利用恒盛有限公司原有的收集池和你加工店自建的两个小沉淀池收集洗选产生的污水,收集池和两个小沉淀池里面泥浆均已装满;洗选产生的泥水直接排入沉淀池,沉淀池内的泥水经安装在沉淀池边缘的网筛初步分离泥沙,泥水经网筛内安装的水泵通过黑色软管(长度约300米、从沉淀池后墙体下方经公路边缘,部分软管用泥砂进行覆盖)抽至生产厂区下方一渗坑内(容积约240立方米)进行收集,渗坑内收集有大量泥水,软管出口正在排放浑浊泥水。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6月29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施责改〔2020〕5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调查取证影像和收集的相关书证等为证。
你经营的施秉县晨鸿重晶石加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于2020年9月2日向你当面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我局决定对你经营的晨鸿重晶石加工店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