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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施罚〔2020〕5号):贵州瑞吉农牧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施罚〔20205

贵州瑞吉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DJPR54A

身份证号码:362531********95

经营地址:施秉县马号镇老县村

经营者邓成辉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施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20年925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鸡粪堆放处的粪便堆放过多,未做围堰,未经有效处理的部分鸡粪溢出雨棚外,露天堆放,经雨水冲刷混合产生的污水在厂区内积存,最终汇入雨水沟排入外环境;厂房东面有一渗坑,积存有浓稠粪便约148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0月10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施责改〔2020〕5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调查取证影像和收集的相关图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20201030向你当面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字〔20202号)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11月13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收到了你公司递交的“关于减轻环保处罚申请书”,2020年12月10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环境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你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整改和积极配合调查,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中“从轻(减轻)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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