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施罚〔2021〕1号
施秉县永峰气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H1L2Q13
地址:施秉县城关镇七里冲
法定代表人:莫我城
施秉县永峰气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施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你公司二氧化碳储罐和氩气储罐扩建项目于2019年9月在发改局登记备案,并于2020年8月建成投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二氧化碳储罐和氩气储罐扩建项目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8月4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施责改〔2021〕6号)及送达回执、2021年8月4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调查取证影像和收集的相关书证等为证。
你公司二氧化碳储罐和氩气储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复,便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于2021年8月6日向你公司当面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书面形式申请自愿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种情形“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进行裁量。最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仟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