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施罚〔2021〕2号
施秉县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HW60C2A
地址:施秉县城关镇七公里相打岩
法定代表人:韩志贤
施秉县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施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你公司生产时原料在装卸和输送过程中未配备喷淋降尘装置,布袋收尘产生的泥沙乱堆乱放,未采取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6月29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施责改〔2021〕4号)及送达回执、2021年7月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调查取证影像和收集的相关书证等为证。
你公司生产时原料在装卸和输送过程中未配备喷淋降尘装置,布袋收尘产生的泥沙乱堆乱放,未采取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于2021年8月2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种情形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进行裁量。最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