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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施罚〔2021〕3号
施秉县名扬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522623MA6DK60F8R
建设地址:施秉县马溪乡塘头村老寨场组
法定代表人:张朝文
施秉县名扬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施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21年6月30日,施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养殖场产生的牛粪未经处理直接露天堆放在养殖棚下方的土空地上,空地上堆放有大量的粪便;2.干湿分离机旁水塘里有大量的褐色污水;3.养殖场下方的2个粪污收集池,其中1个粪污收集池的污水已满,污水从收集池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7月5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施责改〔2021〕5号)及送达回执、2021年7月12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调查取证影像和收集的相关书证等为证。
你合作社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于2021年10月11日向你合作社当面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通用处罚裁量表”情形进行裁量。最终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存在的违法行为处以柒仟元(¥7000.00元)的行政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