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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环施罚〔2022〕1号:施秉县新希望六和养殖有限公司(二元种猪培育场)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施罚〔20221


施秉县新希望六和养殖有限公司(二元种猪培育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E33EUXX

地址施秉县杨柳塘镇翁塘村白岩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绍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4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二元种猪培育场异位发酵车间旁的渗滤液收集池体积小,存在缺口现象,雨污分流不完善,有雨水流入粪污收集池;2.养殖场312日至25日发酵床渗滤池满池后溢流排水沟(总共溢流3次,每次溢流时间半个小时,流出量大约3-5立方米)和329日三级沉淀池堵塞出现污水满溢排水沟(溢流时间大约10分钟,流出量大约3立方米);3.41日经对芭茅冲小河沟大堰塘上游河水和该公司养殖场雨水沟进行取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监测项目氨氮、粪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1、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和收集的相关书证等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25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字〔20221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2022513日,你单位至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水污染防治类”第34种情形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的行政罚款。

  1.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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