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施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润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AJPR8****
地址:黔东南州施秉县双井镇花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养殖粪污未经处理,污水从排洪管道内排出,排入养殖场下方雨水沟,从雨水沟流入下方杨柳塘镇翁塘村大坡组的小溪沟,小溪沟里面沉积有大量的黑色污水,小溪沟周边的两块田里面有大量黑色污水。5月14日委托贵州和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分别对养殖场排口、养殖场排口与雨水汇合下游100m处和养殖场排口与雨水汇合下游500m处三个点水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养殖场排口化学需氧量和粪大肠菌群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污标准》(GB18596-200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值,养殖场排口与雨水汇合下游100m处和500m处氨氮、总磷、化学需要量、五日化学需要量和粪大肠菌群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污标准》(GB18596-200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施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5月13日《走访群众记录表》、5月14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贵州润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议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复印件;贵州润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监测报告》复印件;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件截图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字〔2023〕2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通用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