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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施罚决字〔2023〕3号):施秉县辰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施罚决字20233

当事人名称施秉县辰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JB0****

经营地址:施秉县甘溪乡甘溪村沙沟组        

法定代表人: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522对你公司甘溪乡甘溪村沙沟组养殖点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甘溪乡甘溪村沙沟组养殖点,由于三级沉淀池至氧化塘段管道脱落导致粪污水从管道流出流到氧化塘下方草坪和雨水沟。519日委托贵州和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养殖场下方氧化塘下方的草坪和雨水沟两个点取水样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报告显示养殖场氧化塘下方草坪和雨水沟的水样氨氮、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粪大肠菌群均高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其中氧化塘下方第一块草坪氨氮超标8倍,总磷超标4.8倍,悬浮物超标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9.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4.6倍,粪大肠菌群超标千倍以上;雨水沟尽头氨氮超标5倍,总磷超标14倍,悬浮物超标1.7倍,悬浮物超标22.4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1.6倍,粪大肠菌群超标千倍以上。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517日《走访群众记录表》、518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5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施秉县辰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和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复印件;施秉县辰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润表年报;《监测报告》复印件;黔东南州12345热线事项交办单;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3719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3719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通用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向环境排放的养殖粪污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9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8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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