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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的法律文书类型及适用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补偿安置到位后,当事人如果不自愿拆除或申请政府协助拆除,进入强制拆除程序在所难免。涉及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种: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适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修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对于附着于土地上的房屋只有拆除才能交出土地,于是各地渐渐地通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来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和复议机关对此也多认可。2021年9月1日施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保留了上述规定,考虑到行政强制权的严肃性,将责令交出土地的职权上收到政府。

基于责令交地的实践,从客观上看,阻挠国家建设征地是指使用围墙封闭、协同亲友员工值守、继续生产种植等方式占有土地,或者在国家建设重要工期节点前拒不拆除房屋的;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存在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买卖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用途管制、征供地、土地确权登记、执法监督等强制性规定。判断被拆迁户阻挠需要基于责令交地的实践,还要与因对拆迁安置不满或正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进而拒绝、阻挠房屋拆除相区分,否则可能导致责令交地决定书的滥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已经设置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及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书,两份文书也具备了交出土地、腾退房屋的强制性效力,因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补偿安置也不再是其必备内容。


补偿安置决定书及适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可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与不腾退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明确了补偿安置决定具备腾退房屋(及拆除房屋)和交出土地的强制权。

与前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相比,补偿安置决定的适用条件明显较低,即只要征地所涉农户大多数已签约(浙江省规定是9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可对个别未签约的农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履行补偿安置决定书及适用

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针对已签约土地权利人未按约交出土地、腾退房屋时,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作出要求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当事人仍不按期交出土地、腾退房屋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区别有二:一是适用的对象,二是作出决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机关。

上述三文书均含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强制性内容,会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居住权等合法权益。在适用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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