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935778 成文日期: 2020-12-26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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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公布施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有关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16 16:5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人民政府编制了《施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和《施秉县人民政府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抓好《条例》《清单》和《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把握《条例》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贯彻实施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施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和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进程;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办法》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办法》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宣传《条例》《办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逐条逐项对照《条例》《办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和法治政府建设创建标准等各项工作任务要求,明确本机关、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流程、合法性审查主体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落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间调查制度。

三、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确定本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县直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结合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等,确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划分标准,于2020年1230日前编制并公布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包括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施秉县人民政府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目录清单》内所列事项中由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二是制定、修改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制定、实施或调整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四是实施或调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等,主要包括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评标标准、招标文件和起草项目合同草案等;五是编制、修改有关重大事项的目录清单和标准;六是拟作出有关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七是作出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法定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四、建立完善内外结合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一)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公职律师和外部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要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条件、工作方式或规则、聘用期限、费用及支付、服务质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或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和绩效考评等事项。

(三)认真落实外聘法律顾问在任期内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升,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不聘不顾、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问题。

五、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核制度,抓好法制审核关键环节

(一)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内部科室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机构承担并有专人负责。

(二)确保法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合法性审查率要达100%;杜绝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

(三)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的材料,要合法合规、全面和真实,不得遗漏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方面的印证材料或书面说明。

(四)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承办单位内部法制审核科(室)及司法,应当在送审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五)决策承办单位内部法制审核科(室)及县司法局要按照法定的合法性审查事项要求,对有关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明确分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监督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司法局做好《条例》《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审核决策承办单位提请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报告的事项、所提的风险对策或整改措施建议,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逐级报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示。

(三)司法局负责组织编制或修改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负责人民政府制定或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四)县直各部门是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主体,负责编制或修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五)人民政府确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组织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在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对有关会议记录、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视听资料等进行收集、归档并保管。

(六)人民政府确定的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法律责任风险、生态环境影响风险、国有资产资金损失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公共安全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等问题,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书面向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对策和整改措施建议;负责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

(七)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附件:1.施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 施秉县人民政府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目录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

施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  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主要的实施依据

备 注

1

制定或修改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条、第十条;《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20〕12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


2

编制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公共预决算草案、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五条;《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3

制定或修改涉及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继续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见习、招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热线、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艾滋病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扶助奖励、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基本社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关爱、殡葬服务、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基本住房保障(公租房、棚改房、危房改造);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农村文艺演出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民族文化遗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和全民健身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康复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体育)、扶贫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展贫困地区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文化扶贫脱贫攻坚;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


4

制定或修改有关市场监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市场准入条件、资质标准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行政奖励、税收优惠、产业扶持等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政策和措施;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政策;草拟有关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或政府采购合同协议草案等;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范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



5

制定或修改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能力和人才队伍信息化建设方案;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投融资体制改革、价格机制改革、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体系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应急管理体制、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流通体制机制改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有关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治理体系、专利侵权纠纷和非诉讼人民调解工作体系、维护群众利益协调保障机制、诉求表示机制和矛盾调处等制度体系建设;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自治、城乡社区治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网格化管理;有关市场主体、社会团体组织规范、行业协会服务规范体系建设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八)项;《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商务部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商秩函〔2017〕88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等文件


6

制定或修改有关水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有关基准地价、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有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无偿划转、作价出资(入股)处置方案;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协议方式出让或变更矿业权实施方案;有关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特许经营利用;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和恢复治理方案或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责;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部署;有关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其他政策和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第三款;《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82号);《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9〕17号)《中共施秉县委施秉县人民政府关于施秉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党发〔2019〕1号)


7

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目录清单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清单,主要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事项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本级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目录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有关政府性基金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清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机关资产配置标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和第(九)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六条;《贵州省定价目录》(黔府办发〔2018〕23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九条。


8

制定或修改政策和措施前须履行法定的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有关市政建设、土地房屋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治安管理、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负担、环境影响、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抚恤和安置、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发行债券、重大资产无偿划转和作价出资(入股)、重大投资、改制、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以及国有资产最低转让价格核准等;县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政府驻地的迁移等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规模调整方案;本级政府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和改革方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转制或改制方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乡镇、村(社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机关企事业内部和信息网络社会治安防控政策措施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六条、第七条;《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项。




9

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及计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主要涉及政府投资、循环经济、储备粮食、能源节能、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发展、通信、宗教事务、行政区划、殡葬工作、基本生活困难群众救助、法律援助、法治政府建设、普法、预算、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社会保险、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矿藏资源管理、民族文化村寨、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住房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源资源开发利用、水文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土保持、防洪抗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河道保护、畜牧业渔业发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粮食生产保障、物流业发展、电子商务、商贸流通和行业发展、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公共文化体育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文物保护、旅游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卫生计划服务、人口发展和母婴保健、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艾滋病防治、中医药和苗侗医药发展、老龄事业、安全生产、防震减灾和自然灾害救助、草原森林防火和消防工作、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广告设置、提高产品质量、基本医疗保障和救助、国防建设、农村扶贫、机关事务、林业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森林公园建设、风景名胜、湿地地质地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1312号)等。

详见本通知附件2

10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①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②审核、批准有关部门提出的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或利用固定资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实施重大投融资项目;③审核、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④草拟以本级人民政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合同当事人的有关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合同草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项。


11

依法须报请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有关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第()项



附件2

施秉县人民政府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目录

序  号

主管部门

重要的规划计划事项

主要的实施依据

备  注

1

县发展改革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


2

县发展改革局、

县财政局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编制、修改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同级政府审定,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第(二)项、第(三)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3

县发展改革局

循环经济工作:编制、修改循环经济产业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第(二)项;《政府投资条例》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4

县发展改革局

节能工作:编制、修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5

县发展改革局

储备粮食管理:编制、修改本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本级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条;《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黔东南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黔东南府发〔2011〕65号)第十一条


6

县发展改革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

清洁生产:编制、修改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八条


7

县发展改革局

生态文明建设: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8

县教育科技局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编制、修改学校设置规划、基本公共教育发展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第四章;《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9

县教育科技局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编制、修改加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纳入本地基本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10

县工信和商务局

节能工作:编制、修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十六条


11

县工信和商务局

信息化发展工作:编制、修改信息化发展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级政府批准)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条、第九条


12

民宗

宗教事务工作:编制、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13

民政局

行政区划工作: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逐级报送审批)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14

民政局

殡葬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规划、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15

民政局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编制、修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


16

民政局

社区服务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修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站设施建设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0号)


17

司法局

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18

司法局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普法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19

司法局

法治政府建设:编制或修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本级政府批准)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9〕28号)第八条


20

财政局

财政预算工作:编制、修改本级中期财政预算规划(同级党委、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财经〔2015〕21号)第三条


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发展职业培训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职业培训工作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编制、修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本级政府批准)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


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险事业:编制、修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目录》


25

自然资源局

土地利用工作: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级政府批准);拟订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本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拟订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本级政府批准);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26

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域城镇体系规划(本级政府或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六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27

自然资源局

矿藏资源管理: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政府批准);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条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6号)


28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

农业农村局

环境保护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本级政府批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第十一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9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编制、修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本级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规划养殖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条


3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县水务局

水环境保护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本级政府批准);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1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编制、修改大气污染防治限期达标规划(逐级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32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编制、修改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33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编制、修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本级政府批准)

《放射性同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34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编制、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十


35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

自然保护区发展:编制、修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逐级报有权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36

住房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


37

住房城乡建设局

基本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编制、修改基本住房保障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17〕116号)


38

住房城乡建设局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政府批准)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39

住房城乡建设局

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省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40

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编制、修改道公路规划(本级政府编制,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41

交通运输局

内河航道和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本级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


42

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编制、修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本级政府编制,省主管部门评审批准)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43

交通运输局

农村公路建设:县道公路规划(县级政府编制,政府批准)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44

水务局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编制、修改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本级政府审批);编制、修改水力发电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九条


45

水务局

水资源保护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节水用水保护规划或计划(本级政府审批)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


46

水务局

水文事业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发展、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包含的所有子规划(本级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本级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水利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47

水务局

水土保持工作:编制、修改水土保持规划(本级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制订防洪规划保留区划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48

水务局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编制、修改水资源规划、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49

水务局、林业局

水利风景区建设工作:制订或修改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5年)》;《贵州省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


50

水务局

抗旱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本级政府审批,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51

水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市排水(雨水)防涝规划(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


52

水务局

河道保护与管理:编制、修改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本级政府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53

农业农村局

畜牧业:编制、修改畜牧业发展规划(本级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规划养殖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条


54

农业农村局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编制、修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本级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


55

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工作:编制、修改动物防疫防治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条;《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56

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划定、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本级政府批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57

农业农村局

渔业生产:编制、修改渔业养殖规划(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规划(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条;《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三条、第六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58

农业农村局

粮食生产保障工作:编制、修改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及计划(本级政府批准)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条


59

县工信和商务局

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行业发展规划、方案或行动计划(本级政府审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


60

县工信和商务局

编制、修改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4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


61

县工信和商务局

编制、修改染业发展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2

文体广电旅游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作:编制、修改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本级政府审批);跨县文化生态保护区划定;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


63

文体广电旅游局

广播电视事业:编制、修改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省主管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64

文体广电旅游局

文物保护事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65

文体广电旅游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编制、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66

文体广电旅游局

旅游业发展:编制、修改旅游业发展规划(本级政府批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67

文体广电旅游局

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编制、修改生态旅游公园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


68

文体广电旅游局、自然资源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和利用:编制、修改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总体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69

卫生健康局

基本卫生计划服务:编制、修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划、基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8〕9号)


70

卫生健康局

精神卫生工作:编制、修改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全国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


71

卫生健康局

区域卫生工作:编制、修改基本卫生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


72

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事业:拟订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条


73

卫生健康局

人口发展:编制、修改人口发展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74

卫生健康局

传染病防治工作:编制、修改传染病防治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九条


75

卫生健康局

职业病防治工作:编制、修改职业病防治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


76

卫生健康局

艾滋病防治工作:拟订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本级政府批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八条


77

卫生健康局

中医药事业:编制、修改中医药发展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78

卫生健康局

苗侗医药发展工作:编制、修改苗医药侗医药发展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79

卫生健康局

老龄事业: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80

应急局

安全生产工作:编制、修改安全生产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


81

应急局

防震减灾和地震监测工作: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编制、修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条


82

应急局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编制、修改自然救助工作方案(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


83

应急局

草原、森林防火工作: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本级政府批准);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9〕17号)


84

应急局

消防及火灾预防工作:编制、修改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二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条;《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85

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工作:编制、修改市场监管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


86

市场监管局

广告设置管理:编制、修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87

市场监管局

食品安全工作:拟订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88

市场监管局

提高产品质量:拟订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


89

医保局

社会保障事业:编制、修改基本医疗保障规划,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补助、医疗救助(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


90

县政府办(人防科)

人民防空建设: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91

机关事务局

机关资产管理:编制、修改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本级政府审批)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92

生态移民局

移民安置工作:编制、修改移民安置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移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93

林业局

林业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编制、修改林业长远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本级政府批准);编制、修改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条;《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


94

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编制、修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5

林业局

林木种苗发展工作:编制、修改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本级政府审批)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条


96

林业局、县世遗局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建设:编制、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条


97

林业局

森林公园建设工作:编制、修改森林公园规划(省级或国家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98

林业局

古茶树保护工作: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99

林业局

湿地保护:编制、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本级政府批准)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100

林业局

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本级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101

林业局、县世遗局

地质地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编制、修改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省级和国家级逐级审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