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936094 成文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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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施秉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7-16 17:10 字体:[]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中共施秉县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县政府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省委、州委、县委有关精神和《施秉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县政府党组受县委领导,是县委联系县政府工作的桥梁和纽带。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民主党派和非党人士担任副县长的,可根据会议需要列席县政府党组会议。

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二、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及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理论学习,研究讨论县政府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五)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干部的推荐、培养、调动、任免、奖励和处分等人事事项。

(七)研究决定县政府党组班子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部署县政府机关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八)审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向县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需要向县委沟通的重要问题和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九)交流通报日常工作,就一些重大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关系全局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由党组会集体研究。对应由县政府党组研究处置的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征求党组成员意见,由党组书记作出决策。对党组形成的意见和决议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或本级党委有关人员列席。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主持。

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五、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请假。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六、县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要书面报告县委。

七、县政府党组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县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亦可由党组成员协商后提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党组会议议题,要在党组成员之间会前协调,广泛征求意见。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于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研究干部问题,县人事主管部门需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示,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中讨论研究会前预定的各项议题,原则上不临时动议研究一般议题。

(二)准备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上会材料包括议题本身及相关材料。

(三)会议通知。党组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要于会前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

(四)会议讨论。党组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党组其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逐项表决。由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并确定表决形式。出现分歧或持赞成与反对意见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

(六)作出决定。确需表决的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按会议主持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存档备查。

八、县政府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

(一)会议资料应于会前分送县政府各党组成员。会议时间确定后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按时参会。

(二)会前要按要求布置好会场,搞好环境卫生,调试好会场音响、灯光、空调等电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会议工作人员要及时清点参会人数,核对参会人员名单,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主持人报告参会人员到会情况。

(三)会议进行全程录音和记录;会后应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按程序送签后印发。

(四)会议资料及录音资料等要及时整理移交县政府办综合科存档。

九、会议的执行落实。

(一)县政府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各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

(二)县政府党组各成员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确保党组决定、决议在分工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做到互相协调,分工不分家。

(三)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时,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党组的决定作出修改,应及时召开党组会讨论,修改或撤销原决定。

(四)会议议定和决策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梳理,进行责任分解,属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由该党组成员负责督查,并向党组汇报落实结果;属全县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跟踪督办,并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县政府党组。

十、县政府党组成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县政府党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党组决定保持一致。

十一、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宜公布的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

十二、本制度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