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施府办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施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施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施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二)规范标准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三)其它标准
在本布点规划期限内若有关要求与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准。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人口因素及城乡发展需要,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总量、削减存量”的方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安全便民、适应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总量控制
考虑各乡镇行政区划、人口分布、民族习俗、市场需求、安全条件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情况和“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及有关工作要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严控总量、逐年削减存量的方式,逐步实现将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数量控制到89家以内的目标。(详见附件3);未控制到目标数量的乡镇,年度审批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申请户的申请。
(二)选址与布局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桥下与涵洞。
4.不应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或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距离要求根据药量的变化各不同:当总药量≤80kg时,距离不得小于50m;当总药量>80kg且≤1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60m;当总药量>100kg且≤2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65m;当总药量>200kg且≤3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70m。
2.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保持50m以上的安全距离。注: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零售仓),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4.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2.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3.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4.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5.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2.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3.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4.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六)产品存储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小于1㎡。
2.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3.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围护结构不应留有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4.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5.安全稳定性良好。
6.门的设置符合零售店(点)相同要求。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电气与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烈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围25m范围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3.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4.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线路要套管;线路接头处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5.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八)其他要求
1.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3.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和堆码等)。
4.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5.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许可。
四、施行时间
本次布点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布点规划,严格落实“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或专柜)销售的零售店(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要求,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发挥各类媒体,网格员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条件审查。各乡镇要按照本次布点规划要求,结合乡镇区域社会经济、民族风俗、消费需求、经营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核,统筹协调本辖区申请办证事宜,对申报的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布局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集中统一报送至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根据审核结果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且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及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乡镇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属地管理职责,牵头组织派出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股室、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涉及村级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时整改。县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建立便民安全、规范有序的经营市场环境。
附件:1.施秉县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现状分布情况表.pdf
2.施秉县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现状分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