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1-10 17:05 字体:[]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有效、及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在预审流程中,实行签名把关负责制,各负其责。

第二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条 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过程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说明,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政务公开内容经相关责任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