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确保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县政府领导分工、机构信息等;
(二)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机构信息等;
(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包括“施府令”“施府发”“施府干任”“施府办发”“施府办函”等;
(四)建议、提案办理信息;
(五)县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六)县政府重大活动;
(七)非涉密的县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八)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九)县政府人事任免;
(十)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十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十二)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信息中心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各相关科室、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布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积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信息中心负责政府门户网站日常管理和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报。
3.综合科负责提供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普发性公开文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
4.建议提案科负责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5.财务室负责本机关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
6.信息中心负责本机关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等信息的公开。主要包括:本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7.其他科室、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施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应将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作为第一发布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结合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产生科室提出公开意见,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秉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施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施秉县网民留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施秉县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施秉县回应关切制度》《施秉县依申请公开制度》同步废止。